作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內容,《工資條例》何時出臺廣受各界關注,確定寫入其中的工資協商制度對勞動者影響范圍最廣。
本報記者獲悉,按照全國總工會的目標: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
其中,2010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60%以上;2011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80%以上。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我們主張在《工資條例》中對企業方不響應協商要約、拒絕開展集體協商的行為進行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方響應要約的期限、不響應要約承擔的責任以及追究責任的具體措施等,進一步增強工資集體協商的約束力。”7月28日,全總一位長期推動工會參與建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工作的人士告訴記者。
同時,他還表示,全總正在積極推動國家有關部門加緊制定《工資條例》,并期望其盡快出臺。
配套地方性法規
顯然,基層工會成為工資協商機制中的關鍵環節,以目前的工會管理制度,地方工會在協調勞資雙方關系中很難讓人滿意。
據北京市總工會介紹,早在2000年《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發布后,北京市就隨之推行了工資集體協商。
但10年來,北京市僅有1.7萬家企業建立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北京市總工會權益部有關負責人曾對媒體稱,這個數據“很不理想”。
目前,北京市總工會確定了10家重點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在樓宇、商業街、工業區等特色單位,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工作模式,以形成具有在全市范圍內可復制的示范經驗。
北京市總工會權益部部長黃偉介紹,此次推行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試點與以前并無本質區別,“只是這次我們把重點放在了中小企業上,加強在中小企業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對行業職工權益保護能起到更普遍的意義”。
“基層工會還是有薄弱環節。”7月25日,全國總工會十五屆四次執委會分組討論會上全總執委、福建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路平神色略顯憂慮,“一些非公企業沒有建工會和工會建了沒發揮作用,還是存在的。”
對于協調勞動關系中的三方,能夠爭取到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往往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透露,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3省(區、市)以黨委或政府名義下發文件,推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23個省(區、市)人大制定“集體合同規定”或“集體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其中,湖南省將2010年定為“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攻堅年”。北京市也明確提出,到2012年,實現建會企業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比例達到75%以上的目標。
工資協商“專員”
由于集體協商制度的推行是非強制性的,其真實效果大打折扣。人保部工資研究所副所長楊黎明此前曾表示,由于中國現行法律對罷工及閉廠并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集體協商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協商。
工資集體協商的順利實施仍須諸多措施協同,多年來未能實現功能復位的工會,顯然無法華麗轉身。
事實上,由于一些工會干部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情況缺乏透徹的了解,加之經驗技巧不足,因而“不會談”或者談起來“力不從心”的問題比較普遍。
據一位基層工會人士介紹,“不會談”并不完全是由于企業工會干部自身素質不過硬,一定程度上是因為現行制度對開展集體協商的剛性約束不夠,很多時候“談不談”、“怎么談”以及“談到什么程度”并不能完全由企業工會干部說了算,特別是由于缺乏大量具體的談判實踐,企業工會干部自然很難真正提高自己的協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