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證監會網站上看到,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經過前期調查,2011年7月5日,證監會決定對“趙某”等賬戶異常交易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ST 天龍)股票的行為立案稽查。調查發現,王保豐利用相關重組內幕信息交易“ST天龍”,情節嚴重,涉嫌內幕交易罪。證監會于2011年12月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2010年8月初, ST 天龍實際控制人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思路和設想與國都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總經理王保豐進行了溝通和探討,國都證券相關人員隨后向 ST 天龍提供了“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草案提供給 ST 天龍實際控制人;10月20日,王保豐與 ST 天龍簽訂了《內幕信息保密告知書》,《內幕信息保密告知書》的內容為對 ST 天龍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盡保密責任的告知。
國都證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王保豐通過參與溝通、履行相關職責等,知悉了 ST 天龍非公開發行這一內幕信息。“趙某”證券賬戶于2010年10月27日開立,隨即于10月28日轉入資金500萬元。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間,王保豐操作“趙某”賬戶買入“ST天龍”62萬余股,買入金額500萬元,股票復牌后于11月22日至12月21日全部賣出,獲利34萬余元。
王保豐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所述“內幕交易罪”的情形,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