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2010年5月印發實施以來,在某些行業領域之外,仿佛有一扇“玻璃門”,民間資本不得其門而入。如何才能破除這些“玻璃門”?民間投資自身發展面臨何種任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司司長王曉濤昨日接受采訪時表示,解決“玻璃門”問題,對政府來講,就是要通過政策的放開和支持“開門”。實現“進門”,最根本還在民營企業自身提高“進門”能力,為進入重點行業領域積累資本、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據新華社電
1 “玻璃門”是重公輕私體現
對民間投資存在不解、疑慮甚至抵觸情緒
問:什么是“玻璃門”?
答:“玻璃門”是對民間投資準入難問題的一種形象描述,主要指的是那些阻礙民間投資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看不見但一進就碰壁”的不合理門檻。
從法律法規角度來界定的話,“玻璃門”是指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民間投資進入某些行業領域并無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實際上對民間投資準入存在無形限制并導致其難以進入的現象。
核心還是思想認識問題,主要表現在制定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時,存在“重大輕小”、“重公輕私”傾向,對民間投資存在不解、疑慮甚至抵觸情緒。
2 “書柜文件”產生玻璃門
對民間資本設置缺乏必要性的過高門檻,附加條款或設置障礙
問:“玻璃門”問題具體表現形式是什么?
答:“玻璃門”主要有以下幾種形態:
一是政策文件明確規定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領域,但缺乏配套實施細則。此類文件被戲稱為“書柜文件”,只能看、不管用。
二是脫離行業實際,設置缺乏必要性的過高門檻。
三是法規政策層面沒有限制民間資本的規定,但由于體制改革不到位等原因,民間投資根本無法進入,或者擔心“不賺反賠”不敢進。
四是法規政策規定上是一視同仁,標準也是科學合理的,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往往附加條款或設置障礙。這在客觀上提高了民間資本的準入門檻。
3 “開門”需加快落實“新36條”
要規范設置投資準入門檻,不能在形式上或實質上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問:如何破解“玻璃門”?
答:當前,努力破除各類“玻璃門”,要加快“36條”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力度。
第一、有關部門在制定出臺實施細則過程中,不能簡單做一般號召性表述,要有針對性地提出破除隱性障礙的具體配套措施,明確民間資本進入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第二、要規范設置投資準入門檻,不能在形式上或實質上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不使民間投資僅因為弱小而失去發展的機會。
第三、要加快推進重點行業領域改革,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放開對民間資本投資的限制,打破壟斷,鼓勵競爭。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審批事項。
第四、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規定,特別是要徹底清除各地區和各部門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設置的不合理限制門檻。此外,還要保障民間投資進入相關行業領域后,合法權益依法不受侵害。
4 民企需提高能力“入門”
重點領域對資金、技術和企業管理能力有較高要求,想進入的民企還需提高自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