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能和太陽能歸國家所有
哪些資源被劃進了《條例》要規范的范圍?《條例》是這樣認定氣候資源的: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
那么“國家擁有這些資源”的依據又是什么?馬旭清說,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主要依據《憲法》中有關自然資源的規定。憲法第九條規定,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據《條例》對氣候資源的定義,氣候資源屬于自然資源,所以氣候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而在長期從事國有資產和政府管制政策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信息部主任王軍看來,該條例中對氣候資源的界定不夠清晰,有待商榷。
王軍認為,如果氣候資源是自然界中存在的風和太陽光,從立法層面和理論上來看,國家有權力規定其為國有。但從人類的認識觀來說,若如此界定就顯得很荒唐。如果《條例》中的氣候資源是指通過探測和開發形成的風能和太陽能,所有權應歸因探測和開發付出時間和資金成本的一方所有,收為國有是不合理的。
在王軍看來,確定某個事物的所有權,首先要是有形的不動產,且在物理層面上能夠控制和管理。王軍認為,風和太陽光是無形的,不適宜界定其所有權。
此外,王軍還指出,《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條中,沒有涉及風能和太陽能是否歸國家所有。王軍說,不能把風、太陽光和風能、太陽能用該條文中的一個“等”字代替:概況或省略的內容應與文中列舉項目為同一類。風和太陽光是無形物質,與礦產、森林等資源并非同類。
據了解,除《憲法》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氣象法》中都沒有界定氣候資源是否該歸國家所有。對于這一問題的界定,國內法律是空白。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教授王燦發認為,太陽能、風能與人們平常所指的自然資源應是有區別的,因為礦藏、水流、森林等資源是有限的,如果不進行規范,必定導致無序開發而枯竭。但風能和太陽能則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強行收歸國有沒有必要,它不會因為某個人使用而影響他人繼續享用。
《條例》在網絡上引發的熱議還包括,“如果風能太陽能屬于國家所有,以后太陽能熱水器是否也要收費?如果農民地里的莊稼因為長時間沒有陽光或者受大風而受災減產。農民就可向其擁有者索賠,物權法不就有這樣的規定嗎?”
馬旭清說,《條例》中提及的氣候資源是指可被開發利用的氣候資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陽光、風和空氣等。并且《條例》規范的是探測氣候資源的組織,而不是個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氣候資源問題,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開發利用不是《條例》調整的內容�!稐l例》主要是對氣候資源的探測和保護工作進行規范,提高氣候資源的探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可比性。
《條例》提高了新能源產業的準入門檻?
對一些風電廠商和太陽能廠商來說,他們從《條例》中讀到的是,今后在黑龍江要開展風能和太陽能的相關業務又多了一個審批的婆婆——氣象部門,因為《條例》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需要取得《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
一位風電廠商告訴記者,按照《條例》規定,今后,凡是進入黑龍江的風電企業都不能隨便對風能資源探測,要么申請許可證,要么向氣象部門購買相關資料。
對參與國家多項與環境有關的法律起草工作的王燦發教授看來,他至今還沒有聽說隨意和過度使用風能和太陽能的現象,風能和太陽能作為可再生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