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燦發還說,某地因人工降雨或人工降雪的操作或有可能影響周遭氣候,使其他地區出現干旱等情況發生,但還未發現有因開發風能和太陽能對環境和氣候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艷芳介紹,我國的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和利用走在前面:近年來,各類發展太陽能和風能的企業如雨后春筍,產能過剩,但對該新能源開發和保護的立法及理論研究還比較滯后。
同時, 李艷芳認為,《條例》的出臺,對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有一定好處。但以上專家建議,想管理氣候資源不一定要把產權屬性定位國有,要想管理新能源企業對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使用,可通過土地審批、環保審批來操作。
以上專家認為,探測和使用太陽能、風能的企業要經過氣象部門的審批,無可厚非,這是給企業增加了一道門檻,必然給開發商增加成本。
對氣候資源“國有化”本質是行政審批擴權的質疑,馬旭清解釋說,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往往是通過設立使用權的方式來實現,而確定使用權是以行政審批的形式確立。因此,公眾誤解氣候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就是要通過行政審批擴權和收費�!稐l例》并沒有設立任何使用權,也沒有規定任何收費項目,更談不上擴權和收費。
另外,馬旭清還指出,目前,黑龍江省正處于新能源大發展階段,氣候資源探測方面比較混亂,企業跑馬圈地,自主進行探測。使用儀器不標準,技術標準不統一,測得的氣象數據不是歸一化數據,不具有科學性、可比性。一些企業包括有外資背景的企業,也在該省探測風力資源,既有建電廠的需要,也在實際掌握具有戰略意義的涉密氣象資料。加之部分以轉讓探測資料為目的探測組織,使本已混亂的氣候資源探測狀況更加復雜化,這是對國家根本利益的一種潛在重大威脅,急需立法予以規范。建立氣候資源探測審批制度,可有效規范企業探測行為,使各企業統一執行相同的技術標準、方法,解決數據的科學性和通用性問題。同時有利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也便于有密級資料的控制。(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