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明星”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一案今天下午將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F場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800萬人民幣。同時,其違法所得一千余萬予以追繳。
2011年11月29日,證監會通報,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間,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指令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兩只。兩個月時間,上述兩只股票的累計買入金額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