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國務院國資委網站8月6日消息顯示,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發揮采購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對于原創技術策源地企業、創新聯合體、啟航企業等產生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相關名錄所列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以及《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推薦目錄》成果,在兼顧企業經濟性情況下,可采用談判或直接采購方式采購,鼓勵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并先試先用。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參與采購活動時,僅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即視同滿足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中央企業不得設置歧視性評審標準。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中央企業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