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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已經規定:“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律師更表示:“航空公司同時也完全有權利通過民事訴訟,計算相關責任人行為導致的損失,要求對方賠償。” 而航班延誤導致的油費、機器維修等損失絕對不是一筆“小數目”。如果“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和毀壞危險,造成嚴重后果的,更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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