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長安反映的內容是:“由于職工生活困難,所以才備案造假”,并以案件“涉及數十名建機公司職工及社會穩定”為由,阻止警方繼續調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表示:國有資產賤賣,若的確得到陜西省住建廳的許可,當然有很大問題。根據《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因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者被追責。莫于川的博士生雷振詳細解釋:住建廳并非國企的主管機關,無批準權。國企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主管國企的應該是國資委,只有國資委才有權批準其出售資產,其他行政機關,包括住建廳,都無權批準。而且,如此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需要以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為依據。顯然,陜建機公司無此事由。(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