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網站昨日掛出由省長朱小丹簽署的省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與之前住建部出臺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相比,在管理與監督方面,規定得更細更嚴格。
申請與輪候:股票基金也要查
此次出臺的《辦法》,要求申請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中,增加了“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的證明。指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而之前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只要求提供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另外,公示期限也由15日延長為不少于20日。
隨著時間的變化,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也會發生變化,因此《辦法》中增加了“輪候期限”。要求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次序不變。而此前住建辦的辦法中對此并未提及。
回收:股票存款漲了保障房要回收
保障房應當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閑置、出借、抵押。保障房回收的觸發條件也由《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的兩條增加至七條,具體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將保障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回收的觸發條件只有前兩個。
監管:瞞騙申請懲罰更重
《辦法》賦予了監管部門更多監管權力。辦法明確表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多項措施:包括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保障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對于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處罰也更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申請,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而之前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則僅規定,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