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率可能調至1.5%或2%
稅收政策進一步調整的可能性和方向在哪里?
有稅務界人士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如果廣州要進一步收緊二手房轉讓“個稅”政策的話,除了在核實房屋原值上可采取進一步措施外,從地方政府目前的權限看,調整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也是未來政策有可能調整的一個方向。
根據我國稅收政策,對個人住房轉讓,在不能正確計算房產原值、合理費用即不能準確計算轉讓所得時,可以先確定一個“應稅所得率”,相當于二手房交易平均利潤率,通過公式“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個人轉讓房產收入額×應稅所得率×20%稅率”來簡化計算征收應繳納的個稅額。
在廣州,早在2005年就把個人住房轉讓的應稅所得率定在5%,5%×稅率20%=1%,這就是現在大家常說的二手房轉讓核定征收“1%”個稅的由來。2005年以后,雖然廣州二手房市場價格不斷走高,但應稅所得率5%、核定征收率1%一直都沒有變。
但實際上,地方有權調整這個征收率。據稅務專家介紹,按照國家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也就是說,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調整應稅所得率,把核定征收率提高到1%以上、3%以下。“如果上頭還有進一步的要求,地方稅務部門可能會把個人住房轉讓核定征收的征收率調高到1.5%或2%。”(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