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業主違規裝修物業沒收工具
霸王條款:劉女士所在的小區規定:“業主裝修時間必須在上午8-12點和下午2-6點。”可是有一天,劉女士在6點之后仍未停止施工。
對此,物業公司負責人沒收了劉女士的裝修工具,并稱執行依據是物業管理合同中的規定:“如果因業主違反了有關裝修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對業主扣留或沒收工具”。
律師: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物業管理公司沒有處罰權,上述條款的規定是物業管理公司對他人財產的侵犯。業主在裝修前都會繳納保證金,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規定,如果業主不當裝修可以扣除保證金,卻無權沒收業主的工具或扣留業主。
7、不交物業費就停水停電
霸王條款:今年春節期間,由于物業服務極差,王女士與物業公司負責人發生語言沖突,并開始拒交物業費。拖欠兩個月物業費后,物業公司時不時地停掉王女士家的水。
該物業公司負責人認為,之前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如果業主違反公約中關于業主的有關義務規定的內容,物業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強制措施。”
律師:業主在用水、電、氣方面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沒有權力停水、停電、停氣。如果哪家物管公司對業主停水、停電、停氣,業主完全可以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將會勝訴。
此外,關于物業費還有一種霸王條款:“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入戶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房產的入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已同意入戶。買受人除應支付物業管理費外,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該房產總價款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支付代管費。”律師表示,這種條款也極為不合理,業主還未入住,就不應該繳納物業費,物業費應從入住之日起開始計算。(山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