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的名義買房,這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例如父母以兒子的名義買房、男朋友以女朋友的名義買房等。但這些買房的前提是雙方存在贈與的默契。如果以他人的名義買房但沒有贈與的意思,這時糾紛可能就出現了。并且由于對這方面法律知識缺乏了解,很多人因此遭受了很大損失,往往是有口難辯,有冤說不出。
例如這種情況,根據限購令政策,許多外地戶口的購房者和有多套住房的本地購房者被擋在了購房的門檻外,所以就常常通過親戚、朋友關系,借助他們的名義購買商品房,然后在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此時一旦親戚或朋友產生不良的企圖,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購買的,只不過是暫且讓出資人居住,并拿出房屋產權證書要求出資人搬出,這時,出資人將處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為出資人必須要拿出證據來證明房屋就是自己買的,如果不能證明,就會面臨房子被“搶走”的危險。
案例
2010年6月,王某夫婦在大學城看上一樓盤已接近竣工,咨詢后方知該樓盤共有六棟高層。其中6號樓系某單位委托建設單位所建,只銷售給該單位職工,價格為3500元左右每平米,其余五棟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為6000元左右每平米。得到該情況后,王某夫婦通過朋友認識了6號樓委托建設單位的一名職工解某。雙方約定解某只是出名字,并在有關購房、按揭、過戶等手續上予以配合。之后的供樓則由王某每月支付款項到解某指定的賬號上。購房后,王某實際支付了購房定金,房款首期,按揭手續費,月供等。之后,雙方簽訂了《房產所屬的聲明》。
今年年初,解某找到王某夫婦稱,此套房是自己購買,購房后,房屋一直租給王某夫婦居住,每月向其支付租金。至于雙方簽訂的《房產所屬的聲明》,解某稱他是在受王某夫婦脅迫的情形下不得已簽訂,要求王某夫婦搬出該房屋。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律師觀點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張麥昌律師認為:以他人名義購房引發的權屬爭議糾紛,不可避免地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房產證是房屋產權歸屬的憑證,因此,誰擁有房產證,誰就必然成為房屋所有人。另一種觀點認為,房產證雖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的證明,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真實權利狀況不一致時,是不產生證明效力的。
據張律師介紹,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則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以本案為例,根據購房實名制,雖然雙方明確約定是王某夫婦以解某的名義買房,而且由王某夫婦實際履行了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的義務,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講,解某是該房產的實際買受人,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無疑將該房產登記在解某的名下。解某在取得房產證以后依法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因此本案焦點問題是:王某夫婦與解某簽訂的《房產所屬的聲明》的法律效力。如果能夠認定此《房產所屬的聲明》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并由第三方見證人在場,那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子就應該判給王某夫婦所有。
最后,張律師提醒讀者,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打算以他人名義買房者應綜合考慮利益與風險,權衡得失。尤其是“限購令”出臺以后,有人因不符合購房資格而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購買房產,還有人以公司的名義購買房產,實際都存在與本案相同的風險。如果要以他人名義買房,一定要做好房屋歸屬的公證,把風險降到最低。(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