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住宅“限購令”的頒布,部分市民將投資目光轉向商鋪市場。然而,正如其他投資一樣,機遇總是與風險并存。近兩年,商鋪買賣相關訴訟數量呈上升趨勢,暴露出交易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越秀區法院民三庭杜軼群法官結合近兩年的相關訴訟案件總結出以下三點問題,提醒市民注意不要重蹈覆轍。
一是商鋪產權明析是首要。
根據《物權法》、《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轉讓的商鋪屬預售的,出賣人應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二手房交易還須注意商鋪是否被司法機關查封、是否存在抵押權等。如果出賣人不符合上述出賣條件或商鋪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者已經抵押給銀行會直接影響到商鋪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合同能否履行。因此,確認商鋪產權明析買受人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前應當審查的首要環節。
二是理性判斷勿輕信廣告。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只有特殊情況下才能視為要約。因此,實踐中遇到商鋪宣傳資料中“打造××商圈”、“引入××管理”等籠統、浮夸的廣告詞亦多僅被認定存在夸大成分,屬商業吹噓,但不屬于商鋪買賣合同內的主要權利義務內容。買受人還是應當根據商鋪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客流情況、發展趨勢等綜合判斷商鋪是否具備投資價值,并且要有承擔投資風險的心理準備。
三是圖紙購鋪小心“貨不對板”。
實踐中,買受人看圖紙購房的情況并不少見,實際交鋪時經常有買受人投訴“貨不對板”。比如商鋪在平面圖上看起來方正,實際瘦長,或者平面圖上看到柱體占面積比例很小,實際相反。由于出賣人出示的多為平面圖、示意圖,沒有標明具體長寬數據,商鋪內柱體面積按規定計入套內建筑面積,追究責任時很難找到確定的依據。為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建議看圖購房時將圖紙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同時重要部分標明數字,以便發生爭議時有據可尋。(大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