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個匪夷所思的債主。
當債務人無力還債以土地抵債,2005年法院裁定30日之內須過戶,但債主卻置之不理。8年至今未過戶,該土地還在負債累累的債務人名下。
法律規定2年內必須處分因抵押取得的不動產,但2005年至今,4個2年過去了,這個債主還是不急不慢至今未處分。
這個債主是陜西西安雁塔區信用合作社開發區分社(以下簡稱開發區分社)。債務人是陜西省現代農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現代農業)。由他們之間債務引發了一系列涉及司法公正事件讓俞學文等3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連續三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質詢案,要求徹查。
俞學文透露,根據最近掌握的材料,這個奇怪的債主開發區分社作為銀行性金融機構卻在違法開發房地產,同時還涉及集體資產的流失和惡意輸送侵吞。中新網記者為此趕赴陜西西安展開調查。
2004年,陜西省現代農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現代農業)因無力承擔11320萬元貸款,與陜西雁塔區信用合作社開發區分簽訂《以物抵貸協議》,將位于西安高新區高家堡一塊93畝的住宅用地抵償給開發區分社。西安雁塔區法院2005年11月做出的裁定,將該地塊全部抵償于開發區分社。并要求在30日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這一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復議監督室副主任范向陽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撰的《執行工作指導》中表示質疑,他認為根據規定,雁塔區法院當時只能管轄200萬元標的以下的執行案件,此案的受理法院只能是陜西高院。雁塔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但債主開發區分社似乎并不珍惜這一難得的違規裁定,不僅30天,至今該地塊還是沒有過戶。該土地還在負債累累的債務人現代農業名下。
“這是對集體資產和信用社股東非常不負責的行為”,協助全國人大代表對此案進行調查的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沈琪認為,由于一直沒有過戶,法律上可以認定該地塊還是屬于債務人,金融機構資產安全從何談起。
事實也證實了沈琪的觀點,由于債務人現代農業牽涉另外債務,目前該地塊被當地法院查封。
而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銀行性金融機構因抵押權等取得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燕認為,該規定處分的意思是出讓,開發區分社應該在兩年內通過法院拍賣等形式出讓抵押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債務。因為對于銀行而言,流動性管理是銀行監管的第一要義。
但開發區分社8年按兵不動。
奧秘在哪里?
7月31日,記者來到西安高新區高家堡,奧秘開始露出端倪。在車水馬龍的馬路邊,該地塊幾幢高層拔地而起,一個名叫星都會的樓盤正在緊鑼密鼓地開發之中。
在全國人大代表俞學文轉達記者的材料中稱,開發區分社在違法開發房地產。因為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銀行行金融機構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
“銀行如果可以開發房地產,不僅存在資金風險,而且還破壞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那是天下大亂,因為房地產是資金密集型產業,銀行擁有企業無法比擬的資金優勢”,協助全國人大代表對此案進行調查的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沈琪認為。
開發區分社開發地產似乎蓄謀已久。
2004年與現代農業簽訂的《以物抵貸協議》約定,“乙方(雁塔信用社開發區分社)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如從事開發、利用等經營活動,需甲方(現代農業)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時,甲方應提供方便。”
2010年7月5日,開發區分社又與西安浐灞生態區恒隆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協議內容稱,開發區分社已與西安浐灞生態區恒隆實業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塊進行房地產合作開發,而建設單位為現代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