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病歷記錄存在缺陷,患者神志不清,醫囑仍然開普食,咽拭子檢查有結果卻無醫囑等。
由此,鑒定結果是:“本患者是我省首例甲流相關性腦病患者,當時該疾病的臨床表現,發病機理以及其兇險程度尚不完全清楚,而且本患者的病情惡化極其迅速,臨床上難以預測,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本案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家屬:
提出質疑,要重新申請鑒定
作為陳紅弟醫療事故鑒定代理人,李先生對這一鑒定提出九大質疑,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鑒定對醫方錯誤事實認定避重就輕;第二部分,鑒定對醫療事故所取的法律法規適用模糊,定性不公平。
其中之一,李先生說,“患兒發病前剛去過外地游玩,但病歷上卻成了沒有外游史;甲流是一種流行性傳染病,有無外游史,有無接觸疫區人群,是流行病學重要問診依據,但醫院卻把有寫成無,是嚴重的過失,造成醫方早期對患兒甲流診治的不作為”。
而且,醫院把一個有明顯“甲流”癥狀的患者,誤失當作一般的“中樞性感染”和“腦膜炎”去診斷,沒有提早使用抗“甲流”病毒的藥物進行治療,導致病情延誤。
“我們準備重新申請再次鑒定。”李先生說。
醫院:先給10萬作補償,家屬不接受
6月26日下午,陳紅第的父親和親人到東莞市人民醫院討說法。陳紅弟的父親告訴記者,醫院方面想先給家屬10萬元作為經濟補償,他在考慮要不要接受,“一旦收下,要不要簽協議,如果想再起訴怎么辦”。
東莞市人民醫院院長鄺明子說,“26日協調時,家屬情緒很激動,我們希望家屬能理智點,他們提出重新鑒定,或向法院起訴都可以,鑒定我們有責任,是醫療事故,我們肯定賠償”。
鄺明子表示,陳家經濟很困難,這10萬元是醫院適當給予的精神補償。
衛生局:
家屬不服
可申請重新鑒定
昨天下午,東莞市衛生局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患者家屬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有意見,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比較理智的做法,家屬不服鑒定,完全可以重新申請做鑒定。
對于陳先生等家屬提出的質疑,該負責人表示,鑒定是由專家作出的,衛生部門無權干涉,也沒有介入鑒定的過程,所以沒什么能說的。
“如果家屬一定認為鑒定不公平,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鏈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