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保護消費者權益,2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修訂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見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產品申報與審評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以下是修訂稿全文: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修訂稿)
第一條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維生素除外)、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注冊商標除外);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準的功能名稱除外);
(七)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含注冊商標)。
第五條 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個。
第六條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標,后面應注明“?”或“牌”,字數不超過6個。品牌名采用注冊商標的,在注冊商標名后右上角標示“?”,非注冊商標名后加“牌”。
第七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產品功能的文字,字數不得超過10個。具體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不得使用注冊商標。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產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五)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名稱;單一原料的產品,可采用該原料的名稱命名;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產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稱或縮寫,其縮寫應為約定俗成的縮略語,但不得違反命名要求。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劑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食品屬性分類;以劑型表述屬性名的,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附錄制劑通則的有關規定命名。
第九條 同一申請人原則上不得申請同名的另一產品。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的產品,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屬性名后加括號標注。
第十條 在本規定發布前已批準使用的產品名稱或品牌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