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小郭出院。他的右手腕由石膏固定,醫生囑咐他術后4周拔針。11月28日,醫生檢查發現克氏針已經不連續,兩天后,醫院為小郭進行了拔針,但斷針沒有從手骨中取出。
今年4月18日,飽受鋼針之“苦”的小郭將醫院告到了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等約5萬元。
醫院認為,醫生對小郭的診斷和治療沒有差錯和過失。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小郭現在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實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不同意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訴訟過程中,醫院同意給小郭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8000元,法院給予了認可。(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