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多次參加公務員考試的人士對論文可獲加分頗有異議:“論文很容易出現替寫現象,誰也說不清楚,公務員加分應當和自身貢獻相關,這種涉及評獎的論文加分如果監管落實不到位的話,很容易被操作。”
一些地方出臺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子女可獲加分等明顯有悖公平的加分方式,更是受到了輿論的廣泛質疑。
一些地方少數民族加分超越法律規定范圍,云南糾正各種加分項目中,唯有民族照顧政策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其第2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原人事部2007年發布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中也有類似表述:“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不同地區對少數民族考生加分的規定存在差異。
部分省份對加分考生的民族和報考崗位所在地進行了限制。如重慶市規定,僅“報考少數民族地區公務員的少數民族報考者”可以獲得加分;青海省規定,“報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務員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可獲加分;內蒙古自治區規定“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應聘人員”可獲加分。
有些省份則對所有少數民族實行統一加分,如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少數民族加3分”。
有一些非民族自治地區也制定了少數民族加分政策。比如安徽省對少數民族實行統一加分,“筆試成績合成前在每科成績上各加2.5分”。
由于少數民族加分出現爭議,在個別省份還出現了政策調整情況,比如云南省。
在2009年云南省的公務員考試加分政策中,對7個人口較少民族考生筆試成績加10分,對4個特困民族筆試成績加8分,對其余44個少數民族筆試成績加6分。換言之,云南的所有少數民族均可獲得6~10分的加分。2009年據此政策公示的加分名單中,少數民族加分考生超過5萬人。
這樣大規模的加分范圍及分值引發了部分考生質疑。有考生認為:“公務員考試競爭本來就十分激烈,如此大規模的加分是否有失公平呢?”
還有考生表示,少數民族可以享受6~10分的加分,而在社會基層奉獻多年的考生只能加4~5分,有失公平。
對此,云南省開展了調研。2009年年底,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回復網友“公務員考試加分是否有失公允”的提問時表示,“在今后的考錄過程中,將深入調查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使政策更加科學、合理”。
最終,據今年云南省的公告:“2010年對少數民族的優惠照顧改為加大單設少數民族崗位的方式,不再進行加分照顧。”
加分分值和方法“各自為政”,有些可累計加分
除加分項目繁雜外,加分方法和分值大小“各自為政”,各�。▍^、市)也存在很大差異。
如山西省和青海省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筆試成績統一加5分;陜西省、重慶市的加分分值范圍為5至10分。內蒙古自治區的規定中,還有“3.2分”與“4.8分”這樣的加分分值。
分值最高的單項加分項出現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該區規定,烈士的配偶、子女(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除外)可加20分。同時,與大部分省份僅取最高分值加分的政策不同,寧夏允許符合“回族考生”、具有指定基層工作經歷、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等五類加分標準的考生累計加分,最高可加20分。
同一項目,在不同省份加分分值也不一樣。在大多數省份,基層工作經歷類項目加分分值為5分;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在寧夏服務的“三支一扶”等基層服務人員服務滿2年以上并考試合格的,在筆試成績上加8分;在西藏自治區,對服務3年期滿且考試合格的西藏“三支一扶”人員,筆試總成績加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