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7日表決通過了軍人保險法,將于7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對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作了規定。
個人不繳納軍人傷亡險
軍人保險法明確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為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后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軍人保險法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將現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所應繳納的保險費由地方財政解決,調整為由中央財政安排,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根據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對軍人退役后參加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作出原則性規定。
隨軍未就業配偶獲補助
軍人保險法規定,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軍人退役后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的,將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同時,對軍人退役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作出原則性規定。
軍人保險法規定,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補助。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還對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役時,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作了規定。
此外,軍人保險法對軍人保險經辦與監督事項作了規定;對不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貪污、侵占、挪用軍人保險基金以及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