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對于規范網絡管理、凈化網絡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出現對執法過程中存在個別偏失現象的質疑。如何正確理解并使用這一司法解釋?26日,來自全國律協、最高法、最高檢的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對此進行了解答。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最高法審判員杜曦明介紹說,司法解釋出臺前,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調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對具體數量征集了相關部門意見,并進行了慎重研究和專業論證。此外,也參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兩高出臺司法解釋為淫穢電子信息“定刑”,就明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打擊的是信息的捏造者、發布者,而不是轉發者。”杜曦明說。
對目前執行中出現的個別偏差,劉靜坤審判員表示,最高法對此非常重視,已對地方法院進行指導,并提出嚴格要求,將進一步統一執法標準,規范執法行為,并發布典型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