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山西省文物局制訂的《山西省文物建筑構件保護管理辦法》公布實施,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文物建筑構件保護管理出臺的法規性文件,重點是打擊非法買賣,保護民間文物建筑。
山西古建筑遺存總量多達28027處,其中,木結構建筑上起魏晉,下至民國,時代連續,品類齊全,有中國“木建筑寶庫”的美譽。目前山西省已核定公布的國保單位271處,省保單位428處,其中古建筑有441處,占總量的63.1%。
然而,近年來,隨著文物社會關注度日益升溫、城鄉與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和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文物建筑構件面臨隨時被盜竊、破壞、拆除、轉讓甚至非法交易、買賣,安全形勢日益嚴峻。
根據《山西省文物建筑構件保護管理辦法》,文物建筑構件界定為:已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文物建筑本體構造不可或缺的各個要素,如柱、梁、枋、斗拱、椽、門窗、隔扇、牌坊、柱礎、磚、石雕件、琉璃件、畫像磚、彩畫磚、有文字或花紋圖案的瓦當等。
同時,經文物普查登記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寺廟、古祠堂、古民居、書院、會館、名人故居、石窟寺、古塔、古牌坊、古照壁、古城墻等建筑本體不可或缺的各種材質的構件和藝術品。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許高哲介紹說,保護文物建筑構件,首先在維修上應盡可能使用原有構件。如果原有建筑構件不能繼續使用,但具有收藏價值的,應該妥善保管或收藏。
文物建筑構件不能非法買賣。國有文物建筑的建筑構件不得轉讓、抵押,而非國有文物建筑的建筑構件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如果違反規定,非法買賣文物建筑構件的,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將報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發現擅自轉讓、抵押文物建筑構件,又拒絕恢復原狀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做出處罰。”許高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