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干擾”作用不可小視。美國《聯邦競選金融法》曾規定:個人向參選人提供的政治捐款的上限為2500美元,向州、區和地方黨團委員會每年的捐款不得超過10000美元,向黨團全國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30800美元。但2010年聯邦最高法院對競選資金作出兩項新的裁決,公司、團體和個人在參與競選活動時只要加入某個獨立組織,可以投入無限量資金。于是一個名為“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Super Polictical Action Committee,簡稱“超級PAC”)的組織便應運而生。這種超級委員會可以無限額地接受捐款,無限額地為某位候選人助選。
法院裁決的初衷認為,因為獨立團體是“獨立”的,可以減少富人與政客權錢交易的風險。然而令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始料未及的是,這一判決卻使富人和金錢在總統大選中獲得了空前的決定力量。據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截至3月4日的統計數字,現有的41個“超級PAC”共開支6940萬美元,其中54%用于攻擊某位候選人。如今“超級PAC”被戲稱為競選中的“王牌”,也正是由于他們的支持,使得一些勝選渺茫的參選人出于各種目的,仍繼續參選,以至于很多人開始質疑,“超級PAC”是在推進民主,還是在出賣民主。
目前,支持羅姆尼的“超級PAC”名為“重建我們的未來”,支持桑托勒姆的“超級PAC”名為“紅白藍基金”,支持金里奇的“超級PAC”名為“贏得我們的未來”,支持羅恩·保羅的“超級PAC”名為“革命PAC”,其中支持羅姆尼的“重建我們的未來”擁有現金1600萬美元,幾乎是桑托勒姆的26倍,據悉,該委員會已花費600萬美元。(駐華盛頓記者 夏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