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媒體報道,16年前,臺電曾與朝鮮簽訂運送核廢料的計劃合約書,后因故計劃生變,朝鮮為此跨海赴臺通過“工程會”與臺電進行調解破裂,由于始終等不到臺電的回應,朝鮮委托律師蔡慧玲,擬向臺電求償3億元新臺幣。蔡慧玲律師表示,最近幾天,朝鮮將會派代表來臺開會作最后確定,再決定訴訟標的的求償范圍與金額。
蔡慧玲律師說,正式向臺北地院遞狀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時間,還不會那么快,如有進一步決定,將會通知媒體到場采訪。
臺電是在85年登報公開尋找存放低放射性的核廢料地點,雙方通過中間人牽線,同年10月,由“朝鮮孝誠貿易總會社”代表朝鮮政府向臺電提出意向書、報價及計劃書;隔月朝鮮派代表到臺灣與臺電人員協商,臺電事后派員到朝鮮洽談,還到預定存放核廢料的平山處置場會勘,86年初,雙方簽下“臺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及最終處置計劃合約書”。蔡律師說,根據合約第1階段規定,承包商將負責運送6萬桶廢料到平山處置場,合約價款為7566萬美元;合約的第2階段則規定,在合約結束后,承包商可再運送最多14萬桶核廢料,總價為1億5000余萬美元。
臺電回應該案是與朝鮮洽商運送低放射性固化廢料進行最終處置,但雙方在推動上有所爭議,致計劃未能執行,契約未生效且已逾合約效期,因為合約沒有生效,臺電沒有所謂違不違約問題。
臺電說,該公司于86年1月11日與朝鮮政府國際商務機構簽約,預定運送臺電公司6萬桶低放射性固化廢料至朝鮮。朝鮮利用平山舊有的兩個煤礦坑道要作當最終處置場;簽約前,臺電派人前往履勘,但合約要件之一是“朝鮮方面要有輸入許可,臺電要有輸出許可”,而且要“符合雙方法律要件(東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