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羅源灣污染已成事實,該由誰來擔責?
如今的羅源灣,已不適宜養殖和居住,百姓提心吊膽,投訴不斷。這些污染屬于“人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環保部門嚴格執行環評法律法規,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就不會在這里落地生根;如果嚴格督促企業落實“三同時”制度,污染問題就不會發生;如果環保問責制度能落到實處,也不會“養癰遺患”。2009年7月,福建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責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環評文件審批實行終身負責制,對于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審批的,對直接審批責任人員,建議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最重給予撤職處分。2009年11月,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印發了《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提出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對利用環評審批權等謀取私利、搞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律戒條條,法規俱在,德盛鎳業違規上馬和坐大,致使羅源灣生態岌岌可危,該向誰問責?
按常理,環境監管部門應該是最“純凈”、最不能摻雜使假的。近年來隨著環保部門權力凸顯,環評已成為腐敗案件易發多發的新領域。針對環評審批權力尋租問題,各地屢有曝光,湖南瀏陽市、浙江杭州市相繼曝出的環保系統腐敗案,均可佐證。當前,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環境事故進入高發期,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環保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得到執行。在那些被經濟指標甚至一己私利沖昏了頭腦的官員面前,法律成了一紙空文。惟有讓環保法律真正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才不會一次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