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巋透露,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考慮如何解決集體土地征收問題。他分析,可以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方式來解決,亦不排除同時制訂一部具體細致的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條例的可能。
馬懷德亦向記者表達了集體土地征收立法的必要性。他認為,目前大家注意力都集中在國有土地征收條例上,但城市可用的土地越來越少,地方政府現在大部分的征地和拆遷都是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由于該領域立法比較薄弱,沒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其立法必要性遠高于城市拆遷立法。
代理過600多起拆遷案件的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介紹,這些拆遷案中,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的比例約各占一半。
馬懷德認為,集體土地更應保護。城市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但農村集體土地不同,“你從農民手里把集體土地轉變成了國有土地,把不是你的東西變成你的東西,從某種意義上說,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條件、補償標準,都應當比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更嚴格。”
他坦言,沒有匆忙地推出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而是統籌考慮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征收問題,這是個進步。“但進度希望能快一點。技術上都好操作,關鍵是立法機關需要下決心。”
“公共利益”認定之困
“公共利益”如何認定仍有不同看法,地方政府征地時會不會找出一百條理由來說這就是“公共利益”?
對于集體土地征收的立法模式,沈巋認為,重點應當考慮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費如何分配、失地農民保障等方面。
馬懷德認為,立法需要妥善處理幾個問題,首先是所有的征收、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同樣重要的是程序,包括征收征用的啟動、公告、如何確定征收范圍、征收方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都應該在立法中細化;此外,公平是最重要的,所有的補償都應有一個相對為多數人接受的標準,只有公正才會讓各界接受。
對于無法回避的“公共利益”認定問題,沈巋認為仍宜借鑒國有土地征收條例征求意見稿所采取的列舉方式。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土地管理法并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1998年出臺后,一直未作修改。
沒有匆忙地推出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而是統籌考慮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征收問題,這是個進步。但進度希望能快一點。關鍵是立法機關需要下決心。——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沈巋舉例說,目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和拆遷比較多的是城中村。在很多地方政府看來,改造城中村就是“公共利益”,類似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涉及的舊城改造。“當然城中村確實存在臟亂差,政府如果不管,會成為中國特色的貧民窟,但能否一概認定城中村改造就是"公共利益"?這個有不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