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介紹,慈善事業定位清晰的一個表現形式就是專業化,而成立基金會則是慈善專業化的首選。
據了解,在中國,慈善基金分為公募和非公募兩種,公募基金有權向公眾募捐;而非公募基金無權向公眾募捐。在美國符合條件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都可以登記成為“慈善組織”,注冊之后只有稅務部門監管。
中國目前尚無民辦公募慈善基金會成功的先例。赫赫有名的“壹基金計劃”是李連杰在2007年與中國紅十字會簽訂了一個3年的合約計劃建立起來的,所以它雖然暫時能向公眾募款,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賬戶和公章。所以“壹基金”潛力巨大的手機平臺的捐款,因為賬戶的不獨立,而在操作上存在著重大的不便,遠遠無法實現李連杰最初設計的“每人每月最少捐一元,讓小捐款變成大善款”的理想。
按照清華大學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的解釋,一個民間慈善基金會要有完備的企業組織架構,有明確的基金使用規定,有穩定的資金保證。而公益性,在英國2008年1月正式發布實施的《慈善組織公益性指南》中,慈善委員會提出了判定慈善事業或組織的公益性質的兩項基本原則:有益性原則和公眾性原則。比爾·蓋茨基金會就是一家兼具事業標準和公益性標準的民間慈善組織。該基金會共有工作人員216人,包括兒童健康顧問、公眾健康管理專家、律師、財務人員等。類似于這樣的慈善基金會在美國有160萬家。
而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目前登記注冊的民間慈善組織不超過200家,且相當一部分還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民間慈善組織。根據1989年頒布、1998年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必須要有業務主管單位,并對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而主管單位只能是政府機構或政府授權的機構。所以目前對慈善組織的監督主要是行政監督。在中國目前只有極少數慈善機構獲得了政府的特別許可,有權開出可以得到政府財政部門認可的捐贈證明。
曾參與慈善立法的楊團表示,目前,慈善公益組織雖然不是由政府成立,但在行政上仍歸政府部門管轄。會長、秘書長由政府任命,這與理事會權限無疑形成了沖突。
立法須先明確慈善意義
一方面是民間慈善力量遭受冷遇,一方面是善款是否合理使用的監管缺位——有業內人士指出,制度環境的不完善給慈善事業的成長帶來了極大制約,打破慈善事業壟斷的關鍵仍在于立法。
唐鈞認為,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看,發展慈善事業是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的,因為它能弱化因貧富差距帶來的社會不公,均衡社會財富,緩解社會矛盾。捐款和慈善事業是在傳統分配制度基礎上再一次分配,是除了基于市場的第一次分配和基于稅收和財政的第二次分配之外的所謂第三次分配。這種出于良心和自愿的非強制性的分配是對財富的再一次平衡。所以,必須從立法上對慈善事業進行保障。
事實上,慈善立法在我國已歷經數年。早在2004年全國民政工作會議指出,要加快慈善事業步伐,完善和落實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要加強慈善組織的能力建設,提高慈善機構的知名度、公信度,創新募捐方式,建立長效機制。
據了解,200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一些新法規,如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民間成立基金會和慈善組織的門被打開了,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慈善文化”的發展。
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國家要“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但是,至今中國尚無一部全國性的慈善法。僅有江蘇于今年5月正式出臺了一部地方性的慈善法規;此外,湖南亦于日前出臺了一部關于募捐方面的地方性條例草案,該草案擴大了公募的募捐主體資格。在國家層面上,慈善法第一稿早在2005年就已經完成,后來幾經修改,至今仍有許多根本性問題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