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公務員考試中名列榜首,但有關部門認為其不符合報考條件,最終未予錄用。他將該部門告上法庭,要求其重作決定。日前,鼓樓區法院審結了我市首例不服人事管理其他行政行為案,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請。
李先生于2008年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2009年,他參加省直某機關2009年春季公務員招考,并取得了綜合成績第一的好成績。該職位的主要報考條件為:基層工作2年以上;具有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具備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加試工程管理知識�?偝煽儼垂补P試40%、加試30%、公共面試30%的比例合成。職位說明:省重點辦重點項目管理,招收工程項目管理經驗或相關資格人員。
報考同崗位的其他考生舉報稱,李先生不符合該崗位招考條件。省直某機關人事教育處就李先生是否可以錄用,向福建省公務員局公務員管理處致函。
省公務員局公務員管理處作出書面復函,認為李先生不符合招考條件。后省直某機關向李先生出示上述復函。
李先生不服,將省公務員局告上法庭。他認為,該局對自己作出的復函決定違反了人才選拔標準和招考基本原則,且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程序違法,請求依法撤銷該復函決定,并要求該局說明不予錄用的理由并重新作出決定。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省直某機關對該崗位的招考條件之一系“具備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從該報考條件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報考條件中的“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為并列關系,此條件中的“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應作通常理解的工程師職稱,即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而非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被告認定李先生在報考時不具備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不符合招考條件,并無不當。據此,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