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縣農民王某在打工期間因事故致殘,妻子溫某不但不給予丈夫安慰和照顧,反而選擇離婚,并要求分割王某的傷殘賠償金。永登縣法院審理后以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責任與義務為由,駁回了妻子溫某的訴訟請求。
2010年4月,在新疆一鋼材廠打工的王某因操作不慎,右手被卷進了車床,造成六級傷殘。事后廠里一次性支付給王某7.8萬元作為傷殘賠償金。失去了右手的王某隨后回到老家務農。面對飛來橫禍,妻子溫某不但不給予丈夫安慰和照顧,反而提出離婚要求。更讓王某沒想到的是,妻子溫某在離婚訴狀中提出7.8萬元賠償款一人一半,因為這是兩人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錢物,應該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該案在庭審時,王某向法庭陳述,這筆錢是自己失去一只手換來的,以后得靠這筆錢生活,況且自己外出打工10年期間所掙的錢都交給溫某保管,自己對妻子的感情始終未變,因此不同意離婚。
永登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妻子系自由戀愛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現結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因一方遭受意外事故給家庭和夫妻生活帶來困難與矛盾,不足以說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責任與義務,現溫某并沒有對殘疾丈夫的監護、生活以及后續治療問題作出相應的安排,其要求的離婚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溫某于近日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蘭州晨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