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了解到,較原來的《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而言,新條例在免疫、登記、年檢等制度上發生了重大變化,更加注重對養犬人個人行為的約束和規范。
先免疫再登記
條例規定,本市個人和單位飼養的犬齡滿3個月的犬只必須要接受狂犬病強制免疫。對已經免疫的犬只,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派出所指定機構(以各區縣公安機關公告為準)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手續,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未經免疫的犬只不得辦理登記和年檢。為錯開辦證高峰,公安機關將在5月15日至6月25日期間先行辦理2010年養犬許可證的年檢,6月25日以后開始受理新增養犬登記。
個人養犬“一戶一犬”
個人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場所,并實行“一戶一犬”原則,也就是一套住房限養一只犬。而單位養犬的,應當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設有專門的圈養設施,配備看管人員,并制定落實相關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個人禁養烈性犬
條例明文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目前,市公安局和市農委已經聯合下發了《關于本市禁止個人飼養的烈性犬只目錄的通告》,獒犬、狼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烈性犬種血統的雜交犬都在禁養之列。個人違反規定飼養的烈性犬只,公安部門將依法予以收容。
攜犬外出應盡義務
新條例規定,養犬人攜犬外出時必須要為犬只懸掛犬牌、束長度不得超過兩米的牽引帶,大型犬只還需要戴嘴套,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裝入犬籠。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禁入標識的其他場所。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禁止私自處理犬只尸體
條例規定,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由動物診療機構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養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尸體。
推行“一門式”服務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的養犬管理工作,規范養犬行為,上海公安機關已經對養犬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積極推行登記和免疫接種的“一門式”服務模式,分步實現公安、衛生、畜牧獸醫、工商、城管、環保、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和犬類養殖場、犬類經銷店、診所等之間的養犬管理信息共享。(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