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省政府出臺《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流動人口應申報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持居住證者可依法參加居住地社會保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該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1996年7月8日發布的《陜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掇k法》規定,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流動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擬居住30日以上的,應申領居住證。居住證分為1年有效期和3年有效期,首次申領發給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已持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在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3年的居住證。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
流動人口持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在居住地可以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接受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按規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持有效期為3年的居住證,在享有以上服務外,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辦理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手續;已婚育齡夫婦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辦法》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的,不得收取費用。但因遺失、損壞居住證申請補領、換領的,應當繳納工本費。(中國產經新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