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違抗命令,是指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違背、抗拒首長、上級職權范圍內的命令,包括拒絕接受命令、拒不執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體要求行動等。
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條 拒傳、假傳軍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拒傳軍令罪是指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明知是軍令而故意拒絕傳遞或者拖延傳遞,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假傳軍令罪是指故意偽造、篡改軍令,或者明知是偽造、篡改的軍令而予以傳達或者發布,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條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凡涉嫌投降敵人的,應予立案。
第五條 戰時臨陣脫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逃離戰斗崗位的行為。
凡戰時涉嫌臨陣脫逃的,應予立案。
第六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指揮人員,是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責的人員。專業主管人員在其業務管理范圍內,視為指揮人員。
值班人員,是指軍隊各單位、各部門為保持指揮或者履行職責不間斷而設立的、負責處理本單位、本部門特定事務的人員。
值勤人員,是指正在擔任警衛、巡邏、觀察、糾察、押運等勤務,或者作戰勤務工作的人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