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第十二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采取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
軍事秘密,是關系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內容包括:
(一)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圍的事項;
(三)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信息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資料;
(四)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狀態等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圍的事項,特殊單位以及師級以下部隊的番號;
(五)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六)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七)軍事學術和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圍的事項;
(八)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九)國防費分配和使用的具體事項,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圍的事項;
(十)軍事設施及其保護情況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一)對外軍事交流與合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應予立案。
第十三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
凡涉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應予立案。
第十四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故意使軍事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泄露絕密級或者機密級軍事秘密一項(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級軍事秘密三項(件)以上的;
(三)向公眾散布、傳播軍事秘密的;
(四)泄露軍事秘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泄露軍事秘密的;
(六)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軍事秘密的;
(八)執行重大任務時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第十五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過失泄露軍事秘密,致使軍事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泄露絕密級軍事秘密一項(件)以上的;
(二)泄露機密級軍事秘密三項(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級軍事秘密四項(件)以上的;
(四)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
(五)泄露軍事秘密或者遺失軍事秘密載體,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第十六條 戰時造謠惑眾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在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