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故意編造、散布謠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的行為。
凡戰時涉嫌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應予立案。
第十七條 戰時自傷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罪是指在戰時為了逃避軍事義務,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
逃避軍事義務,是指逃避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作戰保障任務等與作戰有關的義務。
凡戰時涉嫌自傷致使不能履行軍事義務的,應予立案。
第十八條 逃離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國防法、兵役法和軍隊條令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擅自離開部隊或者經批準外出逾期拒不歸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二)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四)在執行重大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五)攜帶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
(六)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第十九條 武器裝備肇事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情節嚴重,是指故意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影響重大任務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和軍隊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武器裝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為。
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武器裝備的行為。
凡涉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
盜竊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軍用物資的行為。
搶奪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軍用物資的行為。
凡涉嫌盜竊、搶奪軍用物資價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額,但后果嚴重的,應予立案。
第二十二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