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
出賣、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用武器裝備換取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將武器裝備饋贈他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非法出賣、轉讓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后果嚴重的;
(三)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賣、轉讓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第二十三條 遺棄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后果嚴重的;
(三)遺棄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遺棄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第二十四條 遺失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遺失武器裝備嚴重影響重大任務完成的;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或者國內恐怖組織和人員利用,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遺失的武器裝備數量多、價值高的;戰時遺失的,等等。
凡涉嫌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第二十五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軍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營房保障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軍事任務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軍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虐待部屬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虐待部屬罪是指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虐待部屬,是指采取毆打、體罰、凍餓或者其他有損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殘部屬的行為。
情節惡劣,是指虐待手段殘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屬三次以上的;虐待傷病殘部屬的,等等。
其他嚴重后果,是指部屬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誘發其他案件、事故的;導致部屬一人逃離部隊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離部隊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
第二十七條 遺棄傷病軍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是指在戰場上故意遺棄我方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