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標準問題 五部門需出指導性標準
這次的通知提出,不得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不得使用國有企業資金高價捧“明星”、“大腕”。葉青分析,何謂“高價”,如何界定相關標準,是新規落實的一大難點。
葉青認為,同樣是100萬元請來的演藝人員,有人是高價,也有人是降價后的價碼,屬于“友情價”。這方面如何界定,五部門必須給予具體指導意見或者指導性標準。
為了防范上述問題的出現,葉青建議各地在舉辦區域性晚會時,盡量多請當地明星,少請那些“巨星”、“大腕”。這樣舉辦的晚會,既節約經費,又能辦得親民,何樂而不為。
>>關于事前申報 設立預審制度提前審查
葉青提出,要想從源頭對此類問題加強管理,首先需要設立明確的預審制度。目前,不少地方舉辦文藝晚會或者節慶演出時,往往只要主辦部門籌到錢,無論資金來源如何,晚會就能上馬開始籌備演出了。為了避免財政出資或國企資金舉辦的營業性文藝晚會繼續違規出現,這次出臺新規的五部門應明確設立預審機制,在各地成立相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聯合審查下級部門提出的籌辦晚會申請。
他認為,在審查中,有關部門應重點審查晚會內容、資金來源等問題。對于涉及違規問題的,應該明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則應叫停晚會的舉辦。
>>關于事后問責 事后審計確定追責方式
對于這些晚會、演出,葉青認為,不僅僅是事前審查這么簡單。對于實際舉辦時仍然鋪張浪費,甚至還出現違規請明星,乃至出現借舉辦晚會之機發放禮品、貴重紀念品,利用晚會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等問題,還需要審計部門的后期介入。
他認為,審計部門應以此新規為契機,逐漸規范并出臺一系列相關審計辦法。同時葉青還建議,應將是否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是否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以及是否使用國有企業資金高價捧“明星”、“大腕”等內容,納入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中,特別是要加強在任期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力度,通過及時提醒和警告等方法,真正發揮審計的免疫功能,防范違規問題的出現。
同時,對于事后追責發現的問題,一定要明確責任追究方式。
>>關于公益晚會 公益晚會適當用財政資金
對于公益性晚會,葉青認為,由于其多半為了某些特定的慈善目的,只要“巨星”、“大腕”們堅持義演,多請些自然無妨。而對于那些在公益晚會還要堅持索取出場費的明星,應拒絕其要求。
公益晚會的舉辦還是需要一定資金的。對此葉青稱,這方面可以采取財政、國企、主辦方自籌資金等多種類型的籌資方式,不應堵上財政資金適當用于公益晚會的渠道。
□歷史背景
各地辦慶典一年曾超40億
早在2001年,中辦、國辦曾下發文件,要求“嚴格把關,較少請領導同志參加事務性活動”。但由于規定太過原則,操作性不強,效果不明顯。
據統計,2010年全國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機關共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8735個,開支經費約40.54億元。
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活動數量逐年上升,人力物力財力耗費巨大;活動立項隨意,舉辦行為無序;熱衷于做表面文章,片面追求轟動效應;亂收費、搞攤派和拉贊助問題突出,奢侈浪費現象比較嚴重。
這些問題造成了經濟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助長各種不良風氣,影響黨群干群關系,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社會反應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