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近日聯合發布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有關要求及行業規范管理公告。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等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對新提出認證委托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公告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生產、流通環節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要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后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并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