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市政府2月11日發布通告,要求自2月12日起,嚴禁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預防火災事故,確保公共安全。
通告說,“孔明燈”是以固體酒精等燃料為熱源,通過加熱紙質燈籠內的空氣產生浮力,可隨風飄蕩的空飄燈籠。“孔明燈”屬于飄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過程中受氣流的影響,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紙制燈罩,一旦飄落到加油站、液化氣站、油庫、居民屋頂、陽臺、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較多的地方極易引發火災,我市曾發生過多起燃放“孔明燈”引發的火災事故。
通告指出,依據《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建成區、文物景點周邊、油庫、燃氣儲備站、可燃物資倉庫、加油加氣站、森林防火重點區等場所銷售、燃放“孔明燈”。凡違反規定生產、銷售“孔明燈”的,各縣區政府要及時組織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取締并沒收;對在禁售區內銷售“孔明燈”的流動攤點,各級公安巡警、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要予以清理。凡違反規定燃放“孔明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依據《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警告、罰款;造成火災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違反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服從管理,妨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非法生產、銷售和違規燃放“孔明燈”的行為,都要積極予以勸阻和舉報。質監、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予以查處。
通告強調,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居委會、村委會要大力開展禁放“孔明燈”的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對“孔明燈”危險性和危害性的認識,引導廣大人民群眾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積極配合“孔明燈”禁售禁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