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鴻發公司院墻
本網訊 9月17至18日,柞水農行與柞水鴻發物資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一案被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判決,強制執行。
2005年10月19日,商洛市中院依法判決鴻發公司清償柞水農行借款本金113萬元,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相應利息。逾期不清償,柞水農行有權以鴻發公司位于柞水縣城南關為柞水農行設定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受償。不足部分,由鴻發公司繼續清償。
判決生效后,柞水農行于2006年2月27日向市中院提出執行申請,市中院于當日立案執行。在執行中,鴻發公司與柞水農行協商:對抵押土地、房產不評估,由其雙方共同變賣。后雙方與開發商王太平達成了抵押物轉讓協議,開發商王太平履行了上述協議。
市中院曾先后于2009年3月10日、2010年8月30日兩次發出騰房公告,責令房屋占有人騰出所占房屋。期間,市中院執行人員曾20多次赴柞水做房屋占有人的工作,但沒有結果。截止2010年9月16日,房屋、場地占有人未主動履行騰房、退出場地義務。
2010年9月17日上午8時,市中院組織40多名法官法警,強制拆除了鴻發公司院內院墻一堵、院內建筑一處,騰空兩間平房、三個庫房并予拆除。另有四間庫房開發商與房屋占有人達成租賃協議。截止9月18日上午12時,又修筑了兩堵界限圍墻,新建樓門一座,將涉案標的物如數交予受買人王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