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訊 近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洛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暫行辦法(審定稿)》。該辦法出臺后,將有效解決建設領域農民工欠薪問題。
據悉,由于欠薪原因復雜、討薪維權艱難、監督力量薄弱等原因,建設領域一直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高發區,每至年末歲首,欠薪投訴高發,農民工討薪上訪、堵門堵路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引發治安案件。據統計,2009年至2012年,我市勞動監察機構分別追發農民工工資256萬元、451萬元、793.47萬元和5365.95萬元,數額成倍增長,欠薪屢禁不止,形勢日趨嚴重。為此,市政府以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為著力點,及時研究制定該辦法,從制度上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工程項目在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由施工企業按新開工項目合同價款相應比例計算工資保證金,預存到人社部門制定的銀行專戶,其本金和利息專項用于出現特殊情況應急支付施工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過程中,人社部門接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后,需會同建設、工程主管等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并向施工企業下發《責令改正決定書》,施工企業或承包人逾期未支付拖欠工資的,人社部門將按照確認的拖欠數額向施工企業和開戶銀行下發《保證金支付通知書》,由開戶銀行將應支保證金撥付給施工企業,并在人社、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辦法明確,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資保證金退款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核準,向施工企業出具《保證金返還通知書》,施工企業持通知書到指定銀行辦理保證金返還手續。
辦法還規定,建設單位應定期督促施工企業及其分包企業或勞務公司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臺賬;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部門提供保證金的預存憑證,對未能提供的,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市政府法制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