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管理條例完成了“升級換代”。國務院常務會議前天審議通過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從而將汽車召回管理由部門規章提升至法規層面。此后汽車生產者如違反召回管理條例,將面臨力度空前的重大處罰。
據中央人民政府網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批量汽車產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由其生產者實施召回,并及時發布產品缺陷信息。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費用由生產者承擔。草案還對生產者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不按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產品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2004年10月起實施的《缺乏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簽署發布的。而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首次將汽車召回管理提升至行政法規層面。
車企拒絕召回面臨巨大代價
按照國務院法制辦今年2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汽車生產者如違反召回管理條例,將面臨大力度空前的重大處罰。這也是這一條例的最大亮點,和各方爭論的焦點。
如條例規定如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汽車產品經營臺賬、維修記錄等情況,都將被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未發布召回信息的;或者拒不召回的;未按照規定方式消除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以及經營者未停止銷售、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更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如果以每輛車10萬元計算,假設召回數量在1萬輛,那拒不召回的代價也將在億元以上。汽車業內人士認為,這樣的處罰力度,將對汽車制造商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汽車召回批次規模大幅上升
隨著汽車業的快速發展,缺乏汽車召回管理日益成為重大的社會和經濟問題。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共計實施汽車召回82次,相當于每5天就有一起,召回車輛總數首次突破180萬輛,為歷年來最高。其中國產汽車召回38次,進口汽車召回44次,分別低于2010年的60次和63次。但從召回數量上看,國產汽車超過170萬輛,超過2010年的100萬輛。召回總量的大幅上升,除了和我國車輛保有量快速增長有關以外,和國內汽車企業質量控制和缺陷調查能力的提高也有一定關系。
除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法規外,目前我國還在制定汽車三包管理規定,以構成完善汽車產品質量監管的兩大體系。(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