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將罰款百萬;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將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度毕萜嚠a品召回管理條例》昨天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汽車召回制度從原來的“規定”變身“條例”,正式上升到國家的法律法規的高度。
情節嚴重吊銷許可
此條例對生產者有嚴格的處罰措施。對于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等行為,將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在提高罰款額度的同時,條例還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首次明確輪胎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輪胎等隨車裝備也首次受到召回條例的制約。條例明確規定,汽車產品出廠時沒有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要由輪胎生產者負責召回。
條例還規定了汽車產品生產者信息備案義務,明確了汽車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記錄義務。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檔案
召回規定處罰過低
威懾力不足
據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介紹,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截至2012年10月29日,共實施召回480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898.6萬輛。
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僅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
■解讀
何為缺陷?
所謂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對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缺陷汽車召回程序
召回啟動程序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