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交通執法人員現場執法的補充,“電子眼”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行為具有一定威懾力。然而,近年來有些城市、道路將交通“電子眼”外包給企業建設經營。人們擔心,作為執法依據的“電子眼”外包給了私營企業,執法的公正性難以保證。
現狀
“電子眼”外包現象普遍
廣東省審計廳2012年7月所做的一項審計工作報告披露,2006年至2011年,廣東全省投入“電子眼”建設資金11.36億元,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的“電子眼”設備共9682套(臺)。審計發現,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違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不利于“電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據廣東省公安廳透露,未來3年,廣東將在現有110萬個“電子眼”的基礎上,再新增近百萬個,幾乎翻一番,吸引了眾多企業躍躍欲試。
日前,陜西興平被媒體曝光,指其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子眼”外包給私營企業,企業雇用人員上路坐在測速車里拍照,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標50輛,每月完成指標發給工資,超出指標再拿提成。
據業內人士介紹,安裝一臺“電子眼”,加上后臺設備,一次性要投入大約七八萬元左右,一個城市安裝成百上千個“電子眼”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因此,財政不足、警力不足常常被當做“電子眼”外包的理由。但無論以哪種形式外包給企業,都難以回避參與企業需要從中賺取利潤的事實。
有企業提成高達39%
成都市電子警察系統同樣被媒體披露,以BOT模式外包給私營企業四川浩特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四川浩特)。自2005年8月到2009年,這家企業已經在成都市區和幾個郊縣的主要路口、路段安裝了近1000套機動車闖紅燈、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車專用通道等違法行為自動檢測和記錄系統。
作為回報,四川浩特從每一個交通違法行為人繳納的100元罰款中,以“單個合格證據成本”的名義分得39元,獲得的利益分成高達39%。據報道,從2006年開始,截止到2008年,四川浩特“僅每年就從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罰款中獲得運營收入數千萬元”。
□質疑
公益性管理成創收工具
在這些承包“電子眼”項目的私營企業分利里,究竟有沒有“電子眼”亂作為、或者駕駛者“被超速”,我們無法得到確切的證據,但通過網友的描述,對這個由眾多利益群體構成的龐大產業鏈,至少有理由懷疑其公益性和公正性。
有網友說:“成都三環內,密密麻麻安裝了各式‘電子眼’若干,主要交通線路幾乎是百米一眼,無數駕駛員稍有不慎只好排隊交罰款,部分駕駛員朋友甚至需要‘買分’,以免駕照‘洗白’……”在公共執法部門的默許甚至積極推動下,“電子眼”將本來的公益性管理,至少部分變成執法者與群眾的直接利益博弈。
在一些地方,日常交通管理以罰代管、謀求部門私利的現象相當普遍,個別地區甚至明確規定了交警罰款目標,當地財政部門按照五五分賬甚至四六分賬的比例,予以返還,成為管理部門公務員和編外人員的收入和獎金主要來源。
外包“電子眼”難說公正
據媒體披露,車主許小狀抱怨,自己驅車前往梅州,出了廣河高速進入到梅河高速河源段,全部限速80公里,攝像頭林立。更夸張的是突然見一牌寫著限速60公里,攝像頭在一百米外,只能拼命剎車。
據媒體報道,成都市一位鄢姓讀者投訴說,他所駕駛的川AQ×××3號牌的瑞虎牌小汽車,去年曾收到兩張違法處罰通知單,被告知在7月13日14時18分35秒至14時18分50秒之間,分別在三環路11KM+99M處至7KM+489M處超速行駛。這位讀者質疑:按照這兩張罰單的顯示,瑞虎車在15秒鐘內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達到864公里每小時!這哪里是汽車,整個一飛機嘛!執法公正嗎?
□觀點
利益驅動易致公器私用
對于目前“電子眼”外包幾乎成為常態的現狀,有專家分析稱,安裝“電子眼”的目的只是為了督促機動車駕駛員遵紀守法,但承包給私營企業后,則完全變了味道。投資首先是逐利的,為獲得豐厚回報,這些企業就希望車輛多闖紅燈、多超速,甚至不惜設下圈套誘騙駕駛員錢財。如果投資者跟當地相關部門串通,調整調速器,很多人可能會“被超速”,從而帶來負面社會影響。
更深層的追問是,“電子眼”作為“電子警察”,某種意義上也代表著一種執法權,“電子眼”外包給私人公司其實等于賦予企業行政執法權,而執法權一旦脫離了制度的約束,公權力將淪為牟取私利的工具。
此外,出賣執法權行為從根本上模糊了政府與企業、公權力與市場的邊界,它不僅會嚴重損害公眾的利益,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傷及到政府形象,影響執法的公正性。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