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日前,福建閩侯縣法院一審判決閩侯縣芽農全尚根在生產、銷售豆芽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無根水”,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總銷售額為88萬余元,量刑十年與銷售額有關。但關于豆芽制發中所添加的“無根水”是否有毒有害,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目前存在爭議。
近幾年里,“毒豆芽”事件被媒體頻頻報道,在過去的幾年中,因為添加了“無根水”被判刑的芽農近千人,全尚根只是其中的一例。
據了解,“無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芐基腺嘌呤”。之前有媒體拿到并公布的一份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去年9月出具的《“豆芽中‘6-芐基腺嘌呤’殘留膳食風險評估報告》顯示,“即使按照最大的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芐基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于每天的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還有媒體找到今年1月份由國家衛計委出具的信訪回復單上更詳細的解釋說,豆芽制發的過程當中使用的無根水主要是發揮植物生長調解的作用,可以納入農業投入品的管理。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高院和省檢察院以及省食安辦這些相關職能部門召開過問題豆芽案件處理的聯席會議,會議達成共識,認為豆芽的制發過程當中,添加無根水的行為是不宜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來論處的。但是在福建,“無根豆芽”的爭議案件是被重判的。因為福建在2013年印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法律這些若干問題的紀要》中,對涉嫌危害食品、藥品的安全處罰建議是“從重”。所以目前這類案件在各地的處理情況也不一樣。
今年2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舉辦了一場關于無根豆芽案件法律問題的學術研討會,與會的法律人士在一個問題上的共識度很高,就是在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豆芽構成犯罪非常牽強,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更是荒唐。會議認為,即使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也要滿足超限量或者是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或者獸藥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是其他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而福建閩侯縣法院在這個本案中判決的依據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中的解釋》的第20條第3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害或者有毒的物質”。有專家曾經援引這個條款的判決書來進行批判:農業部有194號、199號等一系列的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農藥名單,全面禁止使用33種農藥和限制使用17種農藥。但是在這些名單當中,并沒有發現這個芐基腺嘌呤的這個名字。
據了解,本案全尚根已經決定上訴。(記者葛朝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