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因藥物過敏繼發肺炎高燒 護士僅讓物理降溫 醫院治療有過錯 被判賠償55萬
女子在醫院剖腹產下一女嬰后渾身奇癢,繼而引發高燒,一個多月后不治而亡。其丈夫張先生認為醫院診治不力,與女兒一同將醫院告上法院。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認定房山婦幼保健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按40%的比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5萬余元。
事發 產婦渾身奇癢 月余不治而亡
張先生起訴稱,2013年1月9日,妻子到房山婦幼保健院住院待產,5天后剖宮產娩出一女嬰,剖宮產后行左側卵巢囊腫剝除術。
妻子回到病房后感覺身上奇癢,渾身起皰,不久又開始發高燒。護士表示,剛做完手術發燒屬正�,F象,并要求他給妻子進行物理降溫。由于物理降溫無效,醫生便開具處方藥“百服寧”,但妻子仍高燒不退。
1月18日,妻子被轉入房山婦幼保健院內科治療,當日內科診斷為“支氣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因病情危重,妻子于兩天后轉入北京友誼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重癥肺炎、重度ARDS”,當日下病危通知書。后經搶救治療無效,妻子于4天后死亡。
張先生稱,妻子的死亡給他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痛苦,要求法院判令房山婦幼保健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9萬余元。
鑒定 患者肺部病變 醫院延誤治療
房山法院一審時委托法源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張先生的妻子因縮宮素過敏,繼發嚴重肺部感染引起彌漫性肺纖維化,并最終導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自產婦開始發燒后,房山婦幼保健院在診治過程中未能及早發現肺部病變,及時給予對癥治療,后病情發展致雙肺肺炎,保健醫院僅診斷為急性支氣管炎,表明醫院在診斷、判斷及治療方面存在不足,存在明顯延誤。
因此,鑒定中心認定醫院存在一定醫療過錯,與患者最終因嚴重肺部疾病導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過錯程度為次要責任。
房山婦幼保健院辯稱,該院的診療行為均符合診療規范�;颊咚劳鱿灯渥陨砑膊“l展所致,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為因尸檢條件比較差,影響了死因的鑒定,考慮到醫院是遠郊區基層醫院及患者身體肥胖等因素,如法院按照鑒定意見確定醫院的賠償責任,應該確認醫院20%的過錯比例是適宜的。
判決 存在醫療過錯 賠償家屬55萬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并且醫療機構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鑒定結論,房山婦幼保健院在對患者診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以40%予以賠償為合理。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除已支付的3萬元外,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等各項損失費共計57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房山婦幼保健院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對鑒定費等計算有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對賠償數額進行重新計算。
二中院審理后作出最終判決,撤銷房山法院一審判決中的部分判決,對賠償金額變更為55萬余元。(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