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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副局長受賄投案退11.9萬元 查實受賄9.9萬元

      2012-10-25 15:36:30 來源:

        記者夏楊、通訊員賀小丹報道:一家合資企業的兩名經理自2006年開始向海珠區城管局局長吳美庭、副局長潘月明及科長蘇向東行賄約49萬余元,吳美庭已被判監禁5年,昨日潘月明也等來了法院判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潘月明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2月任海珠區市容環境衛生局副局長;2010年2月后任海珠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今年5月23日被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始,廣州市標準環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順利獲得海珠區環衛局、城管局對外招標的海珠區東片、西片道路保潔和第一、二管理區公廁管養服務項目,由公司總經理吳某暉、副總經理梁某炬向海珠區原環衛局、城管局相關領導行賄。

        2008年12月至2012年4月間,潘月明擔任海珠區市容環境衛生局副局長、城市管理局副局長,負責環衛項目招標、協調、監管。在此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廣州市標準環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梁某炬多次賄送的現金人民幣4.6萬元、購物卡5.3萬元。

        今年5月23日,潘月明主動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向檢察院退出11.9萬元。

        對受賄事實,潘月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

        南沙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月明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但他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潘月明已退清全部贓款,決定對他減輕處罰。

        南沙區法院一審判定,潘月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同時,扣押于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潘月明受賄所得贓款9.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金羊網-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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