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南省第一中院獲悉,瓊海市譚門鎮原鎮長李巨坤因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受賄190萬元,29日法庭以受賄罪,判處李巨坤有期徒刑11年,對其退繳的1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對其未退繳的贓款繼續追繳。
據辦案人員介紹,2009年6月,瓊海市政府與一家企業商定共同投資開發建設瓊海潭門中心漁港項目。作為投資補償,瓊海市政府準備將漁港200畝配套居住用地和200畝產業用地的出讓價款補償給這家企業。為盡快實現上述土地權益,2010年至2011年間,李巨坤先后六次收受這家企業55萬元“好處費”。
2009年6月,因潭門中心漁港項目建設需要,瓊海市政府征用附近30個農村集體的土地,并規定對被征用土地及安置補償地進行相應的現金補償。一家企業向李巨坤提出,由公司用現金支付安置補償地的補償款,以換取30個村集體應獲得的89.83畝安置補償地的使用權。為此,李巨坤委托其朋友李某向該公司索要135萬元的“好處費”。
法庭認為,被告人李巨坤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巨坤在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初步調查,未立案采取強制措施時即如實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并退繳部分贓款,且檢舉他人受賄的事實,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故作出上述判決。(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