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過校園招聘會應聘成功,體檢時發現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被單位拒絕錄用。李某以應聘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為由,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投訴。之后因未收到回復,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履行職責,糾正、處罰應聘單位的違法行為。據了解,這是新城區法院首例以就業歧視為由狀告相關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的案件。
2013年3月,畢業于上海一所大學的研究生李某向新城區法院遞交訴狀,狀告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不作為。
李某稱,2011年10月,他參加某設計院在大學的校園招聘會,并被該公司錄用。同年11月,這家公司對新招聘人員體檢時,發現他為乙肝病毒攜帶者,遂以此為由拒絕錄用。李某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投訴該公司的違法行為。
李某稱,在法定期限內,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沒有對自己的投訴給予答復,也沒有糾正這家公司的違法行為。所以他請求法院判令,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履行勞動監察的法定職責,糾正、處罰應聘公司的違法行為。
新城區法院受理后,開展了案前協調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積極履行了法定職責,于2013年3月1日向某設計院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認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30條和原國家勞動和保障部公布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68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在招聘人員體檢時不得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不得因李某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拒絕錄用。2013年3月18日,又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近日,李某對被告達成諒解,并表示不予起訴,這起行政糾紛案件得以有效化解。(西安晚報-西安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