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京輝說:“我希望,針對這么大范圍的群眾出行需求,鐵道部進行政策變更時,一定要做充分聽證,否則會給群眾造成非常大的麻煩。”
在楚京輝的起訴狀中,這樣寫到:“按照該‘調整通知’規定,開車前6小時內不退票,變相增加了票款的價格。根據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火車票價格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務價格,屬于政府定價的范圍。”
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實現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法治周末》記者在網絡上查到了調整“通知”的全文,在文末最后一段看到這樣的字樣:“各鐵路局見電后,須立即在所有的鐵路車票銷售場所進行公告,并利用其他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
楚京輝笑著說:“北京西站的值班經理也和我說‘他們公告了’,我問他‘你是在報紙的頭條告知的嗎?是在廣播電臺24小時滾動播出的嗎?是在電視臺新聞上開頭就說了嗎?’我就不知道這個通知。”
楚京輝認為鐵道部沒有進行有效的公告宣傳,導致自己和很多旅客都無法退票,承擔了損失。
《法治周末》記者就此案致函鐵道部詢問情況,截至發稿前尚未接到回復。(見習記者 戴蕾蕾 記者 孫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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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占祥狀告鐵道部票價上浮案
2000年12月21日,鐵道部發布關于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的通知。
河北律師喬占祥認為該通知未經價格聽證,侵害了其合法權利,向鐵道部提起行政復議。鐵道部在其后的復議中維持了票價上浮通知。
喬占祥遂將鐵道部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撤銷被告的票價上浮通知。
2001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喬占祥敗訴。喬占祥不服,遂提出上訴。
二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鐵道部作出《關于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的通知》的法律依據,鐵道部作出上述通知的程序合法性,以及鐵道部在行政復議期間是否履行轉送法定職責等問題。
某法院一位人士在庭審結束后指出,就本案而言,喬占祥訴鐵道部部分旅客列車票價上浮沒有履行聽證程序,這是事實。但如果脫離當時實際,以沒有經過聽證程序,就斷然認定鐵道部作出票價上浮通知不合法也是不可取的。
由于價格法對聽證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實際運用中還需要一部具體的操作規程,而在當時缺乏相應的配套程序予以實施的情況下,鐵道部組織有關物價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單位進行過類似于聽證會性質的咨詢會,就價格上浮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在此基礎上向有關主管部門履行批準手續,這是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
再者,票價上浮行為已經實施,涉及面廣,加上時過境遷,證據難以收集,實施起來不僅難度較大,而且會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此外,上浮費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從根本上也符合公眾利益的需求。所以,在價格法配套規定實施之前,鐵道部價格上浮行為并無不當之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