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失誤的決策,會產生怎樣的“蝴蝶效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行 (以下簡稱陜西建行)應該有諸多感觸。
人民銀行政策要求銀行與證券業分離期間,陜西建行旗下的小寨證券營業部 (又稱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以“明轉暗留”的形式掛靠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 (以下簡稱開封信托)名下經營。此后,該證券營業部幾度易主的過程,生出多般波折,釀成了日后的“燙手山芋”。
上述“燙手山芋”的存在,引出了陜西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陜西農信社)與陜西建行2.8億元的債務訴訟。
與陜西農信社債務糾紛塵埃未定,陜西建行又被牽扯進一起刑事案件。據接近陜西省經偵總隊的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建行原西安市分行和建國路支行(現為建行西安市和平路支行),均被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案偵查,罪名是“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
陜西建行(法律事務部)訴訟科科長任穎稱,請示相關領導之后給予回復。此后,該行人士回復稱,與陜西農信社的債務糾紛,最終結論以法院判決為主。對公安立案一事,陜西建行不予評論。
陜西建行被立案偵查
與陜西農信社2.8億元的債務訴訟尚未了結,又因“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陷入刑事案件的泥淖,陜西建行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船遲又遇打頭風”。
陜西建行被經偵立案偵查,原因是陜西建行旗下小寨證券營業部以“明轉暗留”的形式掛靠開封信托名下經營,后又將該營業部數度轉讓。
“我們在陜西農信社2.8億合同詐騙案的偵辦過程中,發現陜西建行對其控制下的開封信托西安證券交易營業部的多次轉讓,涉嫌構成了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經偵方決定對其立案偵查。”接近陜西省經偵總隊的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隨后,記者獲得文號為“字[2012]3號”的立案決定書,立案時間為2012年2月28日。決定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之規定,決定對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國路支行、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案立案偵查。
隨附的“呈請立案報告書”認為,按照人民銀行的“1996[227]號”文件規定,1996年年底前,國有銀行所屬的證券營業部未完成轉讓的必須要撤銷,而陜西建行采取“明脫暗不脫”的方式,將其所屬的小寨證券營業部掛靠于開封信托名下經營。而后,陜西建行欲將證券營業部轉讓給海南賽格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又因證監會沒批準未能實現。
對于上述立案決定,陜西樹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稱,建行在明知其經營小寨證券營業部是違規違法的情況下,不僅不關閉注銷營業部,還將營業部以掛靠方式轉讓至開封信托名下,后轉讓給海南賽格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最后轉給德恒證券。1997年10月1日 (新刑法實施)之后對營業部的兩起轉讓,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刑法174條第二款規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上述情形聯系陜西建行。該行(法律事務部)訴訟科科長任穎稱,請示相關領導后再給予回復。但截至發稿前,陜西建行方面亦未回應此事。
自釀的“苦果”
回溯往事。事實上,人民銀行政策要求銀行和證券業進行分離期間,由于小寨證券營業部的利潤比較豐厚,作為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建行西安市分行 (后與建行陜西省分行合并,以下亦稱陜西建行)并不愿意將該證券營業部轉讓。
上述情形,可從西安市公安局對原開封信托總經理方興光的詢問筆錄中窺出端倪。方興光透露,1996年銀行和證券業分離時,建行將旗下上海證券營業部轉讓給了開封信托,而西安小寨證券營業部則掛靠在開封信托名下。